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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治言行

2024年06月11日 20:06:11 | 来源:咸阳视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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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通过上述渠道或者利用上述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章总纲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第三条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加以强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说明其已背叛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歪曲”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与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该项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妄议中央”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防止“七个有之”,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七个有之”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执纪监督中,要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内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有问题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是,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说三道四。这些言论扰乱党员、干部思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重大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散布历史虚无主义,抹黑党和国家形象。比如,有的歪曲党史、新中国史等,企图否定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有的打着各种旗号恶意影射党的领导,丑化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还有的以污名化言论,否定党和人民军队的功绩。这些言论政治危害性很大。作为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历史观,自觉规范自身言行,切实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四)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或者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条例》第五十二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有牟利的目的,都属于违纪。

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私自携带,既包括本人随身携带或者托运,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此类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行为,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款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身为党组织负责人,在下属将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送给他时,不但不予批评、处理,反而将这些非法出版物翻看后长期留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接受他人在境外购买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并长期阅看。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行为,多是由于信仰迷失、精神空虚引发,而阅看这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又进一步为错误思想侵蚀头脑大开方便之门,使思想防线的“缺口”越开越大,危害不容忽视。

此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实施这些行为,对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本身也是违反政治纪律。

(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编:高敏  审核:蜀秦  签发:吕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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